2013年11月27日,罪犯梁某因犯故意伤害罪,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。然而,在缓刑考验期内,他仍不思悔改,吸食毒品成瘾, 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。近日,我院依法撤销对罪犯梁某的缓刑,宣告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。
经查,罪犯梁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,因吸食“冰毒”被清远市公安局洲心派出所查获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;其平时还有酗酒打骂家人的行为,家庭关系紧张。法院认为,罪犯梁某法律意识淡薄,家庭教育、社会帮教已难以约束其行为,重新违法犯罪几率高,不再适宜在社区内矫正,遂依法作出裁定,撤销对罪犯梁某宣告的缓刑,执行原判刑罚。
社区矫正服刑人员,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,服从管理,接受教育,否则将要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代价。
法律链接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77条第2款规定: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,在缓刑考验期限内,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,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,情节严重的,应当撤销缓刑,执行原判刑罚。
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,缓刑、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、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,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:(一)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,情节严重的;(二)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,超过一个月的;(三)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,仍不改正的;(四)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;(五)其他违反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,情节严重的。(刘爱群 张斯荷 邓洪政)